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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訴字第 2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楊世賓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捌萬元及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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