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板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錦芬
相 對 人 周仕翔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芬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陳錦芬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
歸還,相對人陳錦芬為松昇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
其為避免遭聲請人
強制執行,將松昇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登
記於相對人周仕翔名下,聲請人為保全
債權,得代位相對人
陳錦芬請求相對人周仕翔變更松昇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
相對人陳錦芬
云云。然有限公司董事長之選任,係由公司股
東為之,相對人陳錦芬並未因而對相對人周仕翔享有債權,
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
民法第24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亦
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
,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