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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司板調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錦芬 相 對 人 周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芬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錦芬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 歸還,相對人陳錦芬為松昇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 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松昇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登 記於相對人周仕翔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 陳錦芬請求相對人周仕翔變更松昇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 相對人陳錦芬云云。然有限公司董事長之選任,係由公司股 東為之,相對人陳錦芬並未因而對相對人周仕翔享有債權, 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民法第24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 ,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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