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小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