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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小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錦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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