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錦龍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