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小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陳家陞 被   告 騏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湧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3日服務於被告公 司,擔任業務之職務,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在 104年6月1日外往大陸,約定薪資合計為39000元。被告於 104年7月5日司發放6月份薪資時告知原告,在大陸期間月薪 是2萬元加上特別津貼15000元,卻未徵得原告同意。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104年6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之薪資差額32000元 。105年2月份薪資差額3467元。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給付35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情 ,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海外 派遣合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上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 ,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另辯以面試時就口頭約 定好35000元,並沒有簽契約,被告公司外派大陸都是35000 元起薪,特別津貼15000元係換成人民幣於大陸支付,其他 24000元在臺灣支付云云,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 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 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 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 照本件被告並未就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 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薪資差額 35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