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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江恭俊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黃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叁佰 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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