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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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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蕭清洲 被   告 一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丑瑞 訴訟代理人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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