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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蕭清洲 被   告 一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丑瑞 訴訟代理人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 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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