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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勞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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