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安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強 被   告 柯絢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