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莊尚諺
莊秋東
莊淳閔
李愛蓮
李維仁
李維政
李尚杰
李亞奇
李品儒
上九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
送達代收人 李振生律師
被 告 百超雷射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A005室
法定代理人 鄭純文 住新北市○○區○○街○號A005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