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6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添聖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法定
代理人 古添明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云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