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訴訟代理人 劉光正
被 告 羅建興
被 告 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騰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羅建興於民國103年6月30日18時2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
,而撞擊由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所有且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
輛因而受損,經送修,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4,9
06元(即工資11,610元、烤漆29,566元、零件33,73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
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
權,
惟因
兩造就系爭事故均有過失,故原告僅請求百分之50
修車費用即37,453元。而被告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為被
告羅建興之雇用人,依
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應與被告羅建
興就前開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
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被告
應
連帶給付原告37,45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之請求,被告提出下列疑點:1.若被告羅
建興確實有過失,則對方駕駛或車主定會告知被告羅建興及
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處理及分攤事宜。2.原告自行處理
修護,也未告知及提供任何損害照片或估價單予被告。3.若
對方駕駛並無過失,則原告會未經對方同意或查明責任就自
願幫保戶理賠?4.原告於理賠後就通知被告羅建興及大榕樹
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理賠一半金額,實在不合理。伊主張伊沒
有過失,故原告之主張無理由等語置辯。併為答辯之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可資參照。復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若
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若無實際損
害發生亦無賠償之可言;並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
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
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
、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
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
所欠缺,即無
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
舉證責任。
四、
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無
非以被告羅建興受雇於被告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而
於上開時、地駕駛營業曳引車,因未注意路況並保持安全距
離之過失,致撞擊原告為其論據。然
本案交通事故,業經原
告
聲請送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會以:「
..(三)分析意見:雙方車輛已移動且卷內跡證不足,無法
據以鑑定。」退回,有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105年4月14日
新北裁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是以,本件並無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羅建興確有駕駛不當之行為。本件原告
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羅建興於本件車禍有何過失,則原告主張
被告二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等情,
洵屬無據,尚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37,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暨
攻擊
防禦方法,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贅
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