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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訴訟代理人 劉光正 被   告 羅建興 被   告 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騰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羅建興於民國103年6月30日18時2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 ,而撞擊由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所有且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 輛因而受損,經送修,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4,9 06元(即工資11,610元、烤漆29,566元、零件33,73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 權,惟因兩造就系爭事故均有過失,故原告僅請求百分之50 修車費用即37,453元。而被告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為被 告羅建興之雇用人,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應與被告羅建 興就前開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 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37,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之請求,被告提出下列疑點:1.若被告羅 建興確實有過失,則對方駕駛或車主定會告知被告羅建興及 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處理及分攤事宜。2.原告自行處理 修護,也未告知及提供任何損害照片或估價單予被告。3.若 對方駕駛並無過失,則原告會未經對方同意或查明責任就自 願幫保戶理賠?4.原告於理賠後就通知被告羅建興及大榕樹 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理賠一半金額,實在不合理。伊主張伊沒 有過失,故原告之主張無理由等語置辯。併為答辯之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若 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若無實際損 害發生亦無賠償之可言;並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 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 、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 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 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 舉證責任。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無非以被告羅建興受雇於被告大榕樹通運企業有限公司,而 於上開時、地駕駛營業曳引車,因未注意路況並保持安全距 離之過失,致撞擊原告為其論據。然本案交通事故,業經原 告聲請送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會以:「 ..(三)分析意見:雙方車輛已移動且卷內跡證不足,無法 據以鑑定。」退回,有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105年4月14日 新北裁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並無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羅建興確有駕駛不當之行為。本件原告 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羅建興於本件車禍有何過失,則原告主張 被告二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情,洵屬無據,尚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37,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贅 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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