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得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陳嘉文
訴訟代理人 劉峻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
玖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