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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156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1569號 原   告 德穎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瑋 訴訟代理人 紀遠中 被   告 鄭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15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23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零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康文豪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5日15時 5分許,駕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 市○○區○○○路○號時,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因駕駛不慎之過失而撞擊,導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 受有損害,經原告自行請維修後,此次車損部分共計為新台 幣(下同)11806元(工資:4600 元、零件:4789元、塗裝 2417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80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駕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閱相 關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主張上揭事故係因被告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有車輛致該車 受損,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車輛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五、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是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 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 以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101年8月31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 照影本在卷可佐,至104年10月5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1月又 5天,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 輛之折舊年數為3年2個月,而本件修復費用為11806元(工 資:4600元、零件:4789元、塗裝2417元),有原告提出之 估價單影本1紙可佐。本院依平均法計算折舊後,其得請求 賠償之金額為8003元(系爭車輛已出廠至本件事故已1年10 個月,零件、塗裝折舊後損害為3403元,加計工資4600元) ,核均為原告修復所必要費用。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八、本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穎慧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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