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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16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鋐大黑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被   告 富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送貨指送簽收單、銷售單、催繳貨款通聯紀錄等件影 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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