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井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彥儒
被 告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104年9月及同年10月間向被
告
承攬「重量型物料架」工程,該工程如期完工且由被告驗
收完畢後,原告開立報價單2紙予被告,並經被告確認簽名
蓋章,後原告開立統一發票2紙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48,899元,然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原告遂請法院核發
支付命令,
惟因被告登記之營
業處所查無此人,支付命令未能合法送達,為此,
爰本於
承
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48,899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
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報價單2紙、統一發票2張、本院
105年6月6日新北院霞
非康105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函等件
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8,8
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