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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25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579號 原   告 韓廣垠即棐築精品咖啡烘焙 被   告 嵩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官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向被告購買6尺(冷風)冷藏工 作台冰箱(下稱系爭冰箱)乙台,價金新台幣(下同)32 ,000元,被告並向原告保證系爭冰箱為全新品。詎原告於 裝機後發現系爭冰箱有「於開機時會產生焦臭味」之瑕疵 ,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系爭冰箱,嗣後屢經原告多次聯繫 被告,被告均無誠意前來處理(進行換新或全額退還貨款 ),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是被告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將全部價金32,000元全部返還予原告。又原告因系爭 冰箱沒辦法使用,致無法擴充營業額,因而受有四個月之 營業損失68,000元,亦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共計 100,000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本來有一台小冰箱,後來原告向被告買了一台大冰箱 ,想要擴充業績,才會買大冰箱。但被告的大冰箱沒有辦 法使用,有焦臭及藥水味,致原告無法擴充營業額,因而 受有4個月的無法擴大營業損失。 2、被告與製造商瑞興冷凍公司確實有來看過,原廠說全臺灣 所有的冰箱都有這個焦臭味,否認系爭冰箱有壞。原廠來 過來一次,被告過來三次,最後一次被告要原告自己證明 冰箱有壞。 3、原告覺得瑞興是外銷廠商,不可以在國內直接銷售。原告 有聯絡瑞興,瑞興說他們不可以直接賣給原告,但原告可 以透過經銷商買,原告覺得經銷商應該取得安全標章,如 果沒有他們就違法。 二、被告則以:伊是經銷商,不是製造商,伊交給原告的是全新 品,原廠瑞興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有提出證明。伊後續也有保 固、處理,原告的問題,原廠有去處理,也有請原廠去做解 釋。但原廠去看過之後,說商品是好的,沒有壞,也有向原 告解釋過。新品就是有味道,原廠回覆被告該機器並沒有壞 。且瑞興有投保1千萬元的保險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冰箱有焦臭味之瑕疵,致伊受有損害, 而據以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賠償營業損失等事,業據提出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令、存證信函、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予以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 者厥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因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 227條定有明文。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 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 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 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4條亦有明定。再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 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 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 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 法第359條、第36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買受人如認出賣人 交付之物有瑕疵,而主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自應就出賣人交付之物 有瑕疵或不完全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原告雖主張系爭冰箱開機時有焦臭味,而有物之瑕 疵存在云云,惟原告自承原廠瑞興冷凍設備有限公司確實 有來看過,原廠說全臺灣所有的冰箱都有這個焦臭味,原 廠否認系爭冰箱有壞等語(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 參照),而依被告提出之瑞興冷凍設備有限公司證明書上 有記載:茲證明嵩格有限公司購入冰櫃,展示櫃為祖嘉企 業有限公司生產製造新品無誤等語,亦表示系爭冰箱為新 品,而此點原告並不否認,是堪認被告所辯為真。是以系 爭冰箱原告主張就有瑕疵,原告並未舉證,又原告另提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主張被告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已 屬違法等語(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然被 告縱未事先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僅係違反商品檢驗法之規 定,需遭科處行政罰鍰,尚難僅憑被告未事先取得檢驗合 格證書,即謂被告所販賣之產品具有瑕疵。是依前開判決 意旨參照,若原告先不能舉證系爭冰箱具有瑕疵或有何不 完全給付之情形,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原告既然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故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賠償營業損失共100,000元,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冰箱存有瑕疵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則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價金32,000元及賠償營業損失68,0 00元等情,即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 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原告其餘之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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