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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2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51號 原   告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彥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台灣愛喜益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459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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