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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2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51號 原   告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彥 訴訟代理人 黃信勳 被   告 台灣愛喜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德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 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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