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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2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昇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   告 林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伍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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