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943號
原 告 承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斯宗
被 告 吳秉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3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4日委由原告
承攬廢棄物清
運,並約定承攬
報酬為新台幣(下同)18,600元,而原告業
已清運完畢,而被告
迄今未給付報酬,屢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18,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原告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份、
估價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
,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1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