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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30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3013號 原   告 至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祥 訴訟代理人 楊明祝 被   告 洪振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期間向原告購買五金材料等貨 物數批,截至105 年3 月止,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2, 487 元,原告陸續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處所,並依被告請求 ,以「霖坤鋼鋁」之名義開立請款單,遂經核算被告貨款於 扣除退貨、折扣及已付款項後,被告尚欠原告103 年11月至 104 年7 月貨款總計21,675元。孰料,原告屢向被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今被告確實已受領貨物,然遲不給付積欠 貨款,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向原告訂購五金材料,103 年8 月份被告 拿8 萬元支票給原告,那張支票扣完後被告還有再向原告訂 貨,那時被告叫多少貨就付多少錢,每個月付現結清,後來 一直到105 年間原告才說104 年有扣錯款項,被告並未積欠 原告貨款,那2 萬多元是原告作帳問題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 文規定。又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 辯事實之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 度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6 紙、出貨單38紙、 收款明細為證。被告就上開單據所載之貨品確係被告向原告 訂購乙節並不爭執,以前詞置辯。經查,依證人即原告公 司會計林以瀅證稱:於104 年7 月確實跟被告說支票已經扣 完,後來被告於104 年8 月開始拿現金付帳,但因為公司會 計小姐要做很多的帳,有時候沒有那麼清楚,105 年發現帳 不對才趕快跟被告說104 年還有積欠的貨款未付等語明確, 是被告尚有貨款並未給付乙節,信為真實,原告主張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辯稱其貨款皆已付清等語,並未提 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67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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