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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被告綠大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7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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