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逸倫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綠大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7元,
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