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逸倫
訴訟代理人 洪惠如
被 告 綠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源
訴訟代理人 陳奕思
李衣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3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準備狀並將
繕本直接
送達被告。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準備狀繕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
答辯狀並將
繕本直接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