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428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逸倫
被 告 再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彭詩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
991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