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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   告 黃柏文 被   告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 陸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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