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67號
原 告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金典
被 告 麗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