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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67號 原   告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金典 被   告 麗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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