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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83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小字第834號 原   告 易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尚藝 被   告 邱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小字第834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以「中信房屋中和南勢角加盟店」對外經營不動產仲 介經紀業務,而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就訴 外人紀榮隆(即賣方)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 街○○○○○號之房地(下稱本房地),委託原告提出新台幣 (下同)七百萬元之承購要約,被告並有簽立附停止條件 定金委託書在案,合先敘明。 (二)原告接受被告之委託承購要約後,立即向買方提出斡, 後賣方同意以七百萬元將本房地售予被告;經過原告積極 安排,被告與賣方於同日在原告營業處所簽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並順利移轉登記,且於同年8月31日交屋完竣, 有關原告對被告之居間仲介任務業已完成,至為明確。 (三)在原告居間仲介任務完成之下,被告應給付之服務報酬數 額,係於被告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同時,即同 意支付原告服務報酬21萬元。並立有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 為憑。料,在本房地交屋完竣之際,被告竟翻悔不願支 付。被告此舉使原告頗為錯愕,按原告已順利使被告購得 本房地並已記成移轉登記交屋完竣,被告實無拒絕不付 之理,故原告向鈞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後來被告雖然收受支付命令後有向鈞院提出異議,然在此 同時,被告又向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爭議 申訴,經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於104年12月14 日召開 協商會議,原告與被告就服務報酬支付內容及方式有達成 共識,即被告願意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以及105年1月15 日前分別給付105000元,共計21萬元。原告與被告並於新 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上簽名確 認,故原告認為被告已就服務報酬數額以及給付方式與原 告達成協議,立即主動向鈞院聲請撤回起訴,然被告在10 4年12月31日有匯款14萬元予原告後,竟然在105年1月15 日期限屆至前,未依約再給付差額七萬元,實有失信原告 ,亦違反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以及新北市消保官案件紀錄 之約定。經原告多方聯繫,然被告卻拒接電話並置之不理 今。爰依居間契約及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並自10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具狀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被告在104年7月1日17:00左右遇見中信房仲江偉新,他 說有間投資客想要房子,就帶被告看房子看房子時約20幾 分,中信房仲江偉新催促被告想買這間房子投資客人快到 公司就要下斡旋金了,因為這問很搶手,為展現誠意妳先 去領7萬元作斡旋金,被告去提領現金後,中信房仲江偉 新就帶被告到其公司,而中信房仲江偉新、許組長和店長 曾尚藝他們三位在協商中不斷勸說被告,你不買沒關係, 他們又說房子只賣給一個人,妳不買沒關係,讓投資客買 走你就買不到了,要快做決定時間緊迫,再慢一點趕在投 資客前面簽下,合約投資客就不會跟妳搶了。 (二)在那氛圍下,7月1日當天就簽合約,收服務時我有提出服 務費不是收1%-2%,投資收2%,邱小姐你要高過3%,我同 事說投資客很喜歡一定要買這間房子,讓給投資客你就買 不到,好房子很搶手的…?簽完約都已經晚上9點多了。 (三)對交易流程不清楚之被告,想問中信房屋仲介專業經理人 懂得法律常識(條款),你們公司簽約: 1.都不給買方專任委託契約,只給賣方專任委托銷售契約 書有給賣方(有3天審閱期)為何買方沒給… 2.買方服費收2%合理你們強調說要一組(投資客已經簽2% 合約…被告要高過所以要簽3%服務費,買方,馬上會到 公司要跟搶買房子,可是被告當天晚上從5點多-快晚上 9點沒看到什麼投資客請說明…你們中信房仲都給買方 收3%服務費嗎? 3.服務費收3%即21萬元,被告又不是買2100萬元房子,被 告的房子只有700萬元,服務費收3%即21萬元合理嗎? 4.中信房仲帶看房子都給買方短短幾幾分鐘時間就一直催 促買方客人就馬上趕客人走不給客戶看仔細嗎?就當天 簽約1天,當天簽約不給買方回家考慮跟家人商量,不 用嗎? (四)被告在104年7月1日(17:00左右)遇見中信房仲即訴外 人江偉新,他說有間,投資客想要房子,就帶被告看房子 ,看房子時約20幾分,訴外人江偉新催促被告,想買這問 房子投資客人快到公司就要下斡旋金了,因為這間很搶手 ,為展現誠意妳先去領7萬元作斡旋金,這時被告去提領 現金(17:36-17:43),被告領錢後,訴外人江偉新就帶 被告到他公司這時間,就來位許組長和店長曾尚藝,他們 三位在協商中從約晚上6-8點多,不斷勸說說服被告,你 不買沒關係,他們又說房子只賣給一個人,妳不買沒關係 ,讓投資客買走你就買不到了…,要快做決定時間緊迫, 再慢一點敢在投資客前面簽下合約,投資客就不會跟妳搶 了…在那氛圍下,7月1日當天就簽合約。 (五)收服務費時被告有提出服務費不是收1%-2%,投資客收2% ,邱小姐你要高過3%,我同事說投資客很喜歡,一定要買 這間房子,讓給投資客你就買不到,好房子很搶手的…? 簽完約都已經晚上9點多了,當時被告腦中一片空白。 (六)對交易流程不清楚的被告想請問中信房仲專業經理人懂得 法律常識(條款),你們公司簽約: 1.都不給買方專任委託契約,都不給3天審閱期,只給專任 委託銷售契約書有給賣方,有3天審閱期,為何買方沒給 。 2.買方服務費收2%合理,你們強調說有一組投資客已經簽2% 合約,被告要高過所以要簽3%服務費,買方馬上會到公司 要搶買房子,可是我當天晚上從5點多-快晚上9點沒看到 什麼投資客,請說明你們中信房仲都給買方收3%服務費嗎 ? 3.服務費收3%(21萬)我又不是買2100萬元房子,被告的房 子只有700萬元,服務收叫3%即21萬合理嗎? 4.你們中信房子帶看房子都給買方短短幾幾分鐘時間就吹一 直催促買方客人就馬上趕客人走不給客戶看仔細嗎?就當 天簽約1天當天簽約不給買房回家給考慮跟家人商量,不 用嗎? 四、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 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565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房地產點交書、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9586號支付命令、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 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具狀不否認有 請原告居間購買本房地,惟就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並 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有巢氏房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永慶房屋要約書、照片等件影本為證,經查: (一)本件被告出具同意書,同意支付成交總價3%之服務報酬( 21萬元)予原告,有原告提出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影本1 件附卷可稽,再原告同意讓被告分2期支付服務報酬21萬 元,被告承諾於10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萬5千元,並於 105年1月15日前支付10萬5千元予原告,雙方達成共識, 本件協商成立,亦有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 護官104年消保申字第41385號處理紀錄影本1件附卷可稽 。 (二)依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之服務報酬給付約定,係按成交總 價3%之服務報酬。查:本件系爭房地之成交金額為700萬 元,故3%即21萬元,是被告既已於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上 簽名,依契約嚴守原則,被告既同意按成交總價3%即21萬 元給付服務報酬予原告公司,是被告後再爭執服務費過 高,顯係悔約,並無足採。 (三)另兩造於104年12月14日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 官處達成協議,原告同意讓被告分2期支付服務報酬21萬 元,被告承諾於10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萬5千元,並於10 5年1月15日前支付10萬5千元予原告,此有104年消保申字 第41385號處理紀錄附卷可稽,兩造顯已就系爭消費糾紛 成立和解契約,是被告既已再度同意分2期支付服務報酬 21萬元,於10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萬5千元,另於105年1 月15日前支付10萬5千元,自無於契約一部履行後再就服 務報酬之金額為爭執之理,被告抗辯,尚無足採,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為實在。 六、從而,原告依居間契約、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萬元及自10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八、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穎慧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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