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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邱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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