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邱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城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