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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調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鍾松福       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0條 、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鍾松福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相對人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 司之主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彰化縣,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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