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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調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明光照耀創新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珍權 相 對 人 能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調解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 條、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投資諮詢顧問協議書第8 條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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