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瑞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琪
相 對 人 賴瑞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而小額
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
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
在此限;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第24條、第436 條之9 、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應收帳款收買
暨管
理合約書第7 條
第8 款附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