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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調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相 對 人 展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保全契約第26條規定:「如因本契約涉訟,雙 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 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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