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福堂
相 對 人 展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啓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之保全契約第26條規定:「如因本契約涉訟,雙
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
本一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