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36號
原 告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蔡進財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
段○○○巷○號(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