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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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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小調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省錢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相 對 人 蔡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嘉義縣天腳鄉○○村○○○ 000號,有其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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