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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救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邱明哲 代 理 人 柯俊吉律師 相 對 人 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芬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勞 簡字第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因係依職業災害所提 之民事訴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准予訴訟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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