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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救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春生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 相 對 人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相 對 人 吳振瑋 上列聲請人與翊洺營造有限公司、吳振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士林分會審查表、回報單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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