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李佳霖
被 告 全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智禕
被 告 蔡妘卉(原名:蔡佳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