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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丸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得志 訴訟代理人 楊禮謙       廖素幸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陳雅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乙節,有物料買賣合約書第10條在卷可佐,依上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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