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丸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得志
訴訟代理人 楊禮謙
廖素幸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陳雅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就本件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乙節,有物料買賣合約書第10條在卷
可佐,依
上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