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磊珉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
被 告 詹金龍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7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被告於臉書上詢問有無從事
磨石子地板工程之廠商,原告負責人與之聯繫後,雙方約
定104年11月16日在工程現場即新北市○○區○○路○○號
會面。會面當日,被告自稱為設計師,並遞給原告負責人
名片一張,上載「丰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少節」(
按:
惟經原告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並無丰河
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雙方當場談妥工程細節後,被告即
請原告製作合約書傳真予伊,原告遂依據雙方洽談內容於
104年11月18日傳真簡易合約書予被告,經被告於104年11
月19日簽名回傳,原告即依據合約施做
本件工程。
(二)本件工程已於105年2月間全部完工,惟被告仍有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含稅)之工程款未支付,雖經原告多次
催告付款,被告皆不置理。原告遂於105年4月6日以
存證
信函通知被告於函到五日內付款,惟被告
迄今仍未付款。
為此
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2356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甲)依據被告105年7月21日寄發給原告之存證信函,被告抗辯
原告未依約定施做、未經被告驗收、施作品質粗造
云云,
惟查:
1、石子地坪之種類、工法眾多,經被告與原告討論後,被告
基於預算之考量,表示欲施做混凝土石子地坪(水泥灌漿
),原告即依此協議製作簡易合約書,並經被告簽名確認
。關於
兩造所施做者為混凝土石子地坪,除有簡易合約上
所載「整體地坪灌漿300psi」即水泥灌漿可資證明外,亦
有104年11月16日偕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洽談合約內
容之黃孝文可資證明。另,原告施工時,被告及其助理林
育徵均在現場監工,黃孝文更於施工
期間傳送其
他案場混
凝土石子地坪研磨後之照片予被告之助理林育徵參考。故
被告事後抗辯原告所施做之地坪與契約約定不符云云,顯
然悖於事實。
2、現場鋪設之地坪高度若干與灌漿之數量、工程費用息息相
關,簡易合約
乃記載:「工程範圍:詳估價單與面積圖經
甲方簽認後依所列項目、數量施工」。故被告是依據合約
之項目、數量及被告、林育徵現場指揮監督施工,
縱有被
告所謂地坪影響冰庫門開關乙事(惟原告否認之),亦與
被告之施工無關。
3、原告在104年12月12日前即完成全部工程並交被告驗收,
且於撤離施工現場前,亦由黃孝文通知林育徵,故被告抗
辯未驗收云云與事實不符,況兩造合約亦無驗收之相關規
定。
4、被告抗辯原告施工品質粗糙云云,原告亦否認之。事實上
,兩造合約是約定人工粉光,並
非機器粉光,兩者之效果
及價格均不同(機器粉光價格較高),被告自然不能以人
工粉光之工法、價格要求達到機器粉光之效果。(且按:
黃孝文於完工後,有再告知林育徵機器壓縮粉光80坪費用
是62萬元,但被告對此未有回應)。
(乙)證人黃孝文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104年8
月間開始與原告合作。合作方式為由原告負責與廠商簽定
工程
承攬契約,再由原告將其中部分工程交由豪門開發營
造有限公司施做,惟對外關係上,黃孝文則以原告之員工
自居,本件兩造之承攬契約即為原告與豪門開發營造有限
公司之合作案,
合先敘明。
(丙)104年11月間,被告於臉書上詢問有無從事磨石子地板工
程之廠商,原告負責人與之聯繫後,兩造約定104年11月
16日在工程現場即新北市○○區○○路○○號會面,當日原
告負責人並偕同黃孝文一起被告洽談。
嗣後黃孝文依據兩
造洽談之內容先製作一份簡易合約以LINE傳送給被告(按
:此即黃孝文105年10月27日庭呈
鈞院看的手機內檔案,
當初黃孝文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已經被黃孝文刪除),但
被告表示其預算有限,經與黃孝文討論後,黃孝文遂依據
其預算,將工程項目之「粉光」由機器粉光改為人工粉工
、刪除「防潑水劑」項目,並「數量」乙欄均
予以減少,
再製成原證5之簡易合約傳真予被告簽認。以上締約過程
有證人黃孝文於鈞院之證述「(提示原證五估價單,當時
事證人製作的嗎?當時情形如何?)該估價單是我們公司
製作的估價單。當時原來的報價不是這個,原來的費用和
施工項目也不一樣,因為業主要求,所以我們要符合原告
的經濟。所以報價單不是只送一份,這一份是已經定案的
」可資證明。
(丁)而查,機器粉光與人工粉光價錢不同,效果亦有差異,此
亦有黃孝文之證述可資證明:「粉光部分是用機器壓縮和
人工壓縮是不同的,當時估價單上也有特別載明是用人工
的方式(第5項有括號人工)。」、「原本機器粉光的報
價比較高,後來定案的是人工。機器及人工的做法,在地
坪的平整度會有落差,人工的方式多少會造成地面比較不
平整的狀況。我當時也有特別強調人工粉光的精準度比較
不高,且事前都有先說明。當時施工坪數比較大,施作時
時間很短,當時水電管線都已經配好,我們進去灌漿時,
其他部分我們沒有承接,業主說其他部分都已經有人承接
,所以我們就灌到牆上標線的部分。當時我們是按照高度
去灌,沒有另做儀器的測試。地坪有不平整的,我們後來
有去補洞,在訂合約時就有說明多少會有坑洞的狀況,所
以估價單上也有載明。後續補洞是應該要收費用,但後來
也沒有向業主收費。」。
(戊)事實上,兩造合約所施做之地板,一般都是用於戶外或倉
庫,較少用於室內,而如果依照業主吳清田所要求之磨石
子地坪,則被告所需支付之工程費用恐高達90萬元以上。
但被告連機器粉光、防潑水劑的工程費用都要節省,豈有
可能支付如此高額之工程費用?換言之,被告以較少之預
算卻要求被告達到較高之成果,實屬強人所難,亦與兩造
合約施做之內容不符。
(己)依據黃孝文之陳述:「(估價單第6項研磨有無施做?)
全部都做完了」,則原告既已完成合約內之全部工程,原
告請求被告尚未支付之235620元工程款即為有理由。
(庚)
系爭工程之業主吳清田所營冷凍廠房係從事冷凍食品加工
,其要求樓地板必須防水及抗菌,但兩造契約所約定施做
之磨石子地板毛細孔較大,無法抗菌、且會吸水較易產生
異味,吳清田認為成品無法滿足其食品加工廠之要求,故
曾於105年1月間要求原告北上洽談補救方式,原告遂提出
兩種估價單(原證11)供業主選擇,但吳清田之後未再聯
絡,原告亦未再施工。
(辛)嗣原告於105年8月15日致電吳清田,吳清田表示已變更設
計、後面地板鋪設聚脲等語(見105年8月30日庭呈通話譯
文),此亦有現場照片
可稽(原證12)。而依據網路上查
詢之資料,「聚脲」確實具有「耐水性優異」之特性,
適
合用於「食品廠」(原證13),顯然被告辯稱業主事後重
鋪地板係因原告施工瑕疵云云,恐與事實不符。
(壬)被告提出之照片是否為完工之照片,原告否認。原告有問
過業主是已經完工了。原告否認有瑕疵。庭呈對話譯文,
業主說已經做完在使用了,所以非被告所述。契約內容有
寫清楚施作的項目。原告已依兩造契約內容履行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與被告確有簽立承作工程合約書。原告所施作之工程
在毫無問題執行情況下,被告均按工期支付款項。惟原告
所施作工程之品質,與被告簽約時所要求相距甚遠。原告
系爭工程之施作結果,事經被告要求改善,惟原告不但屢
次推諉、草草了事,並延宕工期,且品質根本不
堪入目,
此有照片為證。
(二)原告所施作之地板磨石工程,地板不但高低粗糙不平,且
造成冰庫門難以開啟,雖經被告屢次要求改善,惟原告均
置之不理。
(三)原告所謂之「完工」,根本未通知被告驗收,且事經被告
多次追索改進,原告仍置之不理,
是以何來完工之說?
(四)在被告向原告追索不得之情況下,被告迫於無奈,只得另
尋其他工程團隊,將系爭工程拆除重做,此均有照相存檔
為憑。
(五)綜上所陳,原告雖與被告簽立施作工程合約,但其尚未達
完工情況,且原告未通知被告驗收。故於原告施作工程不
完全之情況下,被告自無給付工程款之義務。
(六)原告於辯論意指狀中坦承與被告所簽立的契約係一磨石子
地板工程合約,惟原告施作工程之結果卻非做出磨石子地
板,原告於履行契約之過程即屬嚴重之瑕疵,並已造成被
告供成延宕及拆除重做之損失,此屬原告履約不完全之情
況,被告難道還需給付工程款與原告嗎?更何況被告曾再
三告知原告修補,惟原告均置之不理。
(七)原告所傳喚之證人黃孝文,一開始並無說明與原告是合夥
關係,而在上次(即105年11月29日)
開庭時始承認與原
告是事業伙伴。在
渠等
彼此利益共生之情況下,原告及其
所謂證人之證詞實不可採,且有更需詳加審酌之必要。
(八)原告於105年11月29日所提之原證10估價單,被告從未見
過,不知此估價單有何
異議。被告從頭到尾要求原告的作
法均為磨石子地坪,無論賺錢或賠錢被告都會自行承擔。
而原告在未告知被告之情況下,豈可自行改變做法。
(九)對於合約書原本業主名稱負責人簽名之真正不爭執。原告
施作之工作物有瑕疵。當初是說要做磨石子地板,但做出
來只是水泥灌漿。原告做出來的不是被告要的。業主叫吳
清田。當初都是黃小姐跟被告談的。
本案做的是磨石地板
,是直接在混凝土上研磨。被告要求的是磨石子地板,但
原告給的根本就不是。且原告施工成品不堪使用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承攬之工程項目、
報酬如下:
┌───┬────────┬──┬──┬──┬───┐
│項 目│說明 │單位│數量│單價│合計 │
├───┼────────┼──┼──┼──┼───┤
│ 1 │整體地坪灌漿3000│m3 │50 │1900│95000 │
├───┼────────┼──┼──┼──┼───┤
│ 2 │壓送車 │m3 │50 │440 │22000 │
├───┼────────┼──┼──┼──┼───┤
│ 3 │地坪扎筋綁鐵 │m2 │264 │340 │89760 │
├───┼────────┼──┼──┼──┼───┤
│ 4 │土尾搗漿 │乙式│ │1200│1200 │
├───┼────────┼──┼──┼──┼───┤
│ 5 │粉光(人工) │m2 │264 │127 │33528 │
├───┼────────┼──┼──┼──┼───┤
│ 6 │石子地坪研磨 │m2 │264 │850 │224400│
├───┼────────┼──┼──┼──┼───┤
│ 7 │光澤劑熱拖 │ │ │ │ │
├───┼────────┼──┼──┼──┼───┤
│ 8 │硬化劑噴灑(含高│ │ │ │ │
│ │拋機研磨) │ │ │ │ │
├───┼────────┼──┼──┼──┼───┤
│ 9 │防潑水劑 │ │ │ │ │
└───┴────────┴──┴──┴──┴───┘
此有原告所提承攬工作表影本乙件
在卷可稽(原證5)。
參以證人即系爭工作業主吳清田到庭
結證稱:「(提示原
證五,兩造簽訂之估價單,是否為證人之中和冷凍廠房?
)是。」、「(工程項目編號一整體地坪灌漿3000psi是
否有完工?)工程我都發包給被告詹金龍,有部分完成。
」、「(現場還有什麼部分沒有完成?)現在已經全部完
成交給我了。工程我是在去年發包給詹金龍,詳細時間我
不記得了,拖了好久。從發包到交給我大約超過三、四個
月,就因為這個工程問題拖了很久,造成我損失很大。」
、「(哪些部分當初沒有依照時程完成?)地磨石子的部
分有坑洞,與當時約定的工作內容相差太遠,所以一直沒
有完成。」、「(發包工程時是只有地坪,還是有包含其
他?)水、電等很多項目,地坪只是一部分。我有指出樓
梯間就是磨石子的,我有給詹金龍看。我不知道原告跟被
告之間的契約。後來是換了另一種工法才完成(抗菌地坪
),原先磨地坪的部分我沒有支付費用,因為沒有完成。
後來舖設的可以防水、抗菌,但原來磨石子的方法應該沒
有辦法百分之百防水。地坪除了有坑洞外還有很多缺失,
地坪與接縫處有很多問題。冷凍庫開關部分現在有一點點
卡卡的,之前是打不開的狀況。」、「現在還是會卡卡的
。」各等語,足見被告所辯
前揭工作原告並未完成,為可
採取。至證人黃孝文之證詞尚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2356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
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