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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磊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金龍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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