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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曜鴻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得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柒 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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