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怡錡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6,
854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