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蘇政賢
被 告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鄭梅瑛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上開被告抵銷
抗辯有無理由之
裁判,以本院105 年
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命在再審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20號、臺灣
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75 號裁判各1 份在卷
可考。
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