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28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希穎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𡶙霖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源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福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未履行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提起訴訟,而 依兩造所據之專案外包合約書第10條第2項約定:「本合約 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新北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乃合 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被告住所雖在本院管轄範圍之外,依當 事人雙方約定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即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7日與被告簽定專 案外包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執行原告「AIC糖化血色素自我 管理活動專案」(下稱系爭專案活動),原告委託被告辦理 系爭專案活動,依合約書第3條約定,被告須於103年6月1日 就系爭專案活動完成舉辦大型園遊會,並於103年6月、7月 、8月就系爭專案活動各完成2次小型招募說明會,103年9月 須就系爭專案活動完成3次小型招募說明會。另合約書第5 條約定,被告請領各期款項時,必須檢附報名人員活動報名 表、合格醫療院所AIC檢驗報告及各活動媒體照片等相關文 件/資料。惟查,被告公司固宣稱已就系爭活動完成舉辦大 型園遊會,然被告公司迄今仍未依上開約定提出相關文件向 原告公司辦理請款事宜,本公司自無從依合約書第5條進行 驗收並核算承攬報酬。再者,被告並未依約自103年6月起至 9月舉行小型招募說明會,幾經原告催促,仍未獲被告置理 ,原告迫於無奈乃自行募集人力,並另支出人事費、廣告費 、郵寄費、交通費及其他雜項開支,完成系爭專案活動。被 告自始至終均未依約籌辦上開小型招募說明會,此舉實已造 成原告嚴重損害。原告不僅依約無給付承攬報酬予被告之義 務,並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實甚了然。被告於103年8月 29日竟以板橋南雅郵局存證號碼第000115號存證信函,宣稱 被告已依合約書於103年6月8日舉行大型園遊會,另稱係原 告要求被告暫停執行系爭契約。然被告並未依約完成系爭活 動已如前述,且原告從未要求被告停止糸爭契約,被告未依 系爭契約所定期限完成系爭活動,依約依法均應負擔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 ,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 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 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提出專案外包合約書、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民事 判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民事判例、中央氣象 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中央通訊社新聞等件影本各乙份為 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