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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 原   告 謝明城 被   告 彭俊明       中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 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俊明住所在地及被告中華國際物流有限公 司營業所所在地均在桃園市,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另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 行為涉訟請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道公 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佐,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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