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
原 告 謝明城
被 告 彭俊明
中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文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
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彭俊明住所在地及被告中華國際物流有限公
司營業所所在地均在桃園市,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
可稽。另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
行為涉訟請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道公
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佐,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