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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47號 上 訴 人 林信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龍國際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柒拾陸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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