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大觀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高憲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7
萬5,949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