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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 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觀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47元,上訴人黃苡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5,5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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