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 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鍾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觀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
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6,647元,上訴人黃苡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5,5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